一、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回豫落户。
三、办理流程
新生儿出生日期不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新生儿出生日期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四、所需材料
1、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国外出生人员出生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3、国外出生人员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国外出生人员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
5、国外出生人员属非婚生育的,申请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
6、对出生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国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7、上述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同时提供翻译公司资质复印件;
8、对于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回豫落户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落户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材料。
五、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