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二、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办理流程
1、申领。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证件发放。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