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居住证管理 > 正文

居住证签注

发布日期:2023-11-17 16:27    

一、受理部门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二、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应当办理签注手续:

1、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在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2、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3、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四、所需材料

1、居住证;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