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权限内)业务的办理
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办理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方式:
审批时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详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