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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权限内)

发布日期:2023-11-13 19:56    

一、适用范围

三门峡湖滨区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三、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权限内)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五、受理机构

湖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决定机构

湖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办理条件

1、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2、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

八、申请接收

湖滨区政务服务大厅3号窗口

九、办理方式

窗口现场办理

十、审批时限

法定规定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湖滨区政务服务大厅3号窗口

十三、依法申请

可当面咨询也可致电咨询0398-2772093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0398-2958548

十五、办公地址

湖滨区政务服务大厅3号窗口

十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冬令时)

十七、公开查询方式

0398-2772093

十八、审批数量

无上限

十九、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十、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或企业到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详细窗口位置,受理条件,开始结束时长等。
4.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5.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二十一、审批结果

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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