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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类事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日期:2023-11-13 21:25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二、受理范围及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三、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寸免冠近照四张。
四、办理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在分别经镇(办)卫生计生办审核和区卫生计生部门认证后,按照规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年底前通过银行等代发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存入特别扶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五、咨询投诉渠道个人申报。
0398-295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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