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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事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

发布日期:2023-11-13 22:39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皖政办[2007]10号)

2、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3、服务机构信息:

服务机构名称:三门峡市湖滨区医院

服务机构地点:黄河路与陕州路交叉口向西50米

服务机构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服务机构名称:三门峡市湖滨区妇幼保健院

服务机构地点:陕州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北15米

服务机构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服务机构名称:三门峡市湖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机构地点:建设路与陕源路交叉口向东170米

服务机构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4、服务项目和内容:

(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5)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5、服务流程:

由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提供咨询随访;定点医院提供诊疗

6、服务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2)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3)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二)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2)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3)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4)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5)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6)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7)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8)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7、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398-8526822

投诉电话:0398-295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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